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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降权后,中国驻立陶宛代办处与驻立陶宛中国台湾代表处平级?

2021-11-26|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来函资询:11月18日,立陶宛政府部门不管不顾我国强烈抗议,容许台湾政府开设“驻立陶宛中国台湾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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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资询:11月18日,立陶宛政府部门不管不顾我国强烈抗议,容许台湾政府开设“驻立陶宛中国台湾代表处”。为维护保养领土完整和大国关系基本原则,中国政府部门已公布将保持中立两国之间外交关系降为代办公司级。11月26日,中国中国外交部正式照会立陶宛中国外交部,决策将中国驻立陶宛外交部门改名为我国驻立陶宛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处,并规定立方米相对应变更领事部外交部门称呼。中国驻立陶宛代办处与驻立陶宛中国台湾代表处,“代办处”与“代表处”,我想问一下二者平级的吗?

吴国雄刑事辩护律师:并不是的!依据《巴黎外交关系条例》(1961年4月18日订于巴黎)第十四条,大使馆的馆长分成如下所示三级:大使级、领事级、代办公司级。中国驻立陶宛代办处是一级外交关系大使馆组织(两国之间依然存有外交关系);而在我国抵制的“驻立陶宛中国台湾代表处”最少在为名上不可以称作外交关系大使馆。

吴国雄对外贸易法技术专业资深律师,国际公法学者。处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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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胡青宁

来源于:吴国雄中国海关刑事辩护律师

照片来自互联网,著作权归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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